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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南路398号
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名称:杭州市萧山区武术协会,办公地点杭州市萧山区市心南路398号。
第二条 性质:萧山区范围内武术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公德,崇尚中华武德,促进全民健身活动。
第四条 业务指导:杭州市萧山区体育局。
第五条 监督管理: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。
第二章 职责
第六条 本会职责是:
(一)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武术运动发展的方针、政策,提出全区武术发展远景规划和建设性意见、建议;
(二)贯彻落实全民健身纲要,推动群众性武术活动开展;
(三)按照区体育总会有关规定,组织、承办各级武术比赛、展示活动;
(四)继承、整理、研究、弘扬中华武术传统,组织武术理论、武术技艺、科研教学等专题研究,团结武术界同仁,开展多种形式的武术学术交流活动;
(五)组织和指导社会武术指导员、教练员、裁判员等人员的培训工作;
(六)建立全区武术培训,训练网络,提出、完善、落实武术训练体制的建议,计划;
(七)开发武术资源,发展武术产业,积累武术事业发展基金;
(八)负责全区参加国(境)内外各级、各类武术比赛和出访团体的选拔、组织工作;
(九)及时反映全区武术动态,切磋武术技艺,弘扬武德,倡导奉献和创新精神;
(十)收集、挖掘、整理、编撰区内武术先辈史料,发挥存史、育人、传承作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协会设个人会员
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遵守协会章程;
(二)本人自愿参加;
(三)热爱,参与武术活动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权利:
(一)有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协会活动;
(三)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:
(一)执行协会决议;
(二)维护协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,必须书面通知协会,交回会员证。会员2年及2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,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,监督协会章程的实施;
(二)制定、修改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管理规则并监督其实施;
(三)选举、增补、罢免协会理事;
(四)审议批准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六)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;
(七)审议批准会费收支;
(八)决定协会终止等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提前或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,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:
(一)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;
(二) 选举常务理事;
(三) 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讨论决定重大事项,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职权;
(四) 制定协会管理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等;
(五) 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;
(六) 增补或更换理事;
(七) 罢免、增或更换常务理事;
(八) 选举、罢免、增补副会长;
(九) 听取会长的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,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;
(十) 审议年度会费收支预算、决算报告;
(十一) 其他事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,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,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。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1/3以上理事提议,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。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选举常务理事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权利机构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落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;
(二)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作出本会的工作安排;
(三) 制定本会的具体年度、季度工作、活动计划;
(四)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处理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,但在处理完毕后应向理事会报告,并且处理时应以全体会员及本会的宗旨为出发点;
(五) 召集、召开本会理事会;
(六) 理事会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举行一次会议,研究、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,部署本会的工作。
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,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,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和副会长若干,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会长对外代表本协会,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。会长、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,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。
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。必要时,可受会长委托,召集、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。
第二十六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协会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最高任职年龄70周岁以内;
(四) 身体健康,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五) 为因故意犯罪而受过刑事处罚的。
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及其他会议;
(三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;
(四)签署本协会重要文件;
(五)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,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副会长组成,由会长定期召开会议。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、落实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若干,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、决定,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、常务理事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。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,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 主持处理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组织实施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;
(三) 拟定、执行办理机构设置方案;
(四) 制定、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;
(五) 提名或增补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,常务理事会决定;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六) 完成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;
(七) 协调与相关部门的关系。
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。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五章 经费
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员缴纳的会费;
(二) 社会捐赠;
(三) 政府资助;
(四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对截留、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,并责令限期补交。
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。
第三十五条 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及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。
第三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
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协会终止
第四十一条 协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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